一、为使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6年5月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现行公文处理规程和一般程序简表》(黑政办函[1994]26号),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党委(院长)办公室是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并负责指导全院党政公文处理工作。 三、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处理的各个程序,都必须按章办事,凡不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党委(院长)办公室有责任提出相应的要求并令其改正。 四、凡以学院党政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各党政职能部门代拟文稿,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审理。 第二章 适用公文种类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或人员。 二、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的请示事项。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如果下发执行,以“通知”形式下发。 第三章 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文头、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发文时间和印制数量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字号 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原则上是以主办单位编字,形式为:黑工程院发[××××]×号,黑工程院(部门)字[××××] ×号,如黑工程院人字[2001]1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二、标题 (一)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公文内容、文种三要素构成。 上行文和平行文,标题不冠党委、学院名称,但必须有文字落款。 下行文,标题一般应冠党委、学院名称,但不落文字款。 (二)标题文字力求准确、简要。除法规、规章名称和被批转、印发文件的标题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三、公文的附件 (一)应将附件标题全称写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