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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故意在侵权领域有其特定的含义,在英美法上故意侵权是一类独立的侵权行为。而在一般场合,故意是作为“过错”中较严格程度的归责事由,表明侵权行为人对结果的追求或明知的心理状态。在侵权法上如何认定故意,大陆法系存在观念主义与意思主义两种认定方法,在英美法系则采用“环境证据”予以认定。故意于侵权法及刑法领域应有不同的含义,在侵权法上故意以对“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为前提,惯采“故意说”;而在刑法领域尚有“责任说”适用的场合。故意作为侵权归责事由的一类形态,在侵权法上有其独特的意义。 关键词:意思主义 观念主义 故意说 一、侵权领域故意的比较法考察 在英国法上,故意侵权行为是一类成熟且稳定发展的独立侵权行为类型。诸如,作为传统侵权行为中的侵犯(Trespass)令状中的殴打(Baterry)、威吓(Assult)及错误监禁(False imprisonment)等都属于故意侵权。此外,还有侵占土地(Trespass to land)、侵占动产(Chattles)也属于故意侵权行为。故意(一般故意)依其使用场所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 1.于起源于非法侵入令状的各种侵权责任,故意指某人期望产生一个被法律所禁止的结果,以及预见该结果而放任其发生。被告必须是故意实施该行为,但是对后果无需是故意追求的。例如:如果一个人仅碰触或敲打下另一个人将不足以构成侵犯某人;但是如果是一个恶作剧者故意想吓唬某人而结果导致该人严重的惊吓损害(nervous shock),则构成侵犯某人。简言之,在侵犯案件中,此处“故意”是指对行为的明知或故意,而非指对结果的明知或故意。 2.于欺诈或有害谎言之场合,被告必须是积极地通过言语或行为做出某种声明而且明知该声明的内容不真实。 3.在共同密谋之情形,在A与B共同导致C损害之情形,C需要在诉讼中举证A和B的主要动机是引起C的损害。如若其主要动机是为了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即使他们实现了该动机,而且其行为不可避免的要造成对C的损害,他们也不承担共同密谋的责任。 在美国侵权法中,《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8A规定:在本重述各处,“故意”一词被用来指称行为人欲求其行为导致某种后果,或者相信其行为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