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准则中商誉减值存在的问题
一、商誉减值会计准则国际间比较。
(一)商誉减值测试时间的比较。
1、美国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142条规定商誉减值测试在每年固定的时间进行减值测试。在特定情况下,也可在相关不利因素发生时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法律因素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监管当局采取重大不利行动、未预见到的竞争、关键雇员的流失等。
2、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规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估计是否存在商誉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样的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价值。无论是否有任何减值迹象,会计主体也应在每个年度报告期末估计一项无确定使用年限或尚不可使用的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等。
3、中国会计准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某项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减值损失;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二)商誉减值确认基础的比较。
1、美国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42号对商誉和无形资产进行规定:商誉减值测试的单元是报告单元,报告单元是指经营分部或低于经营分部的一个层面(即组成部分)。准则里面还对它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独立核算的经济主体、出具财务报告、经营成果需考核。
2、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中指出,如果存在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应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会计主体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
3、中国会计准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条规定,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关于资产组的认定,应当是以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三)商誉减值测试计量基础的选择。
1、美国会计准则。FASB则使用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孰低。公允价值是自愿双方当前交易中的交易价格,而不是强制或清算交易中的价格。单一权益性证券的市场价格不能作为计量报告单元公允价值的基础;如果市场报价未能取得,估计某以报告单元公允价值最适合的方法就是现值法,其中现金流量的估计应建立在合理的、可证明的假设基础之上;除此之外,公允价值的确定还可采用同类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或其他计价方法。
2、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