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求稿热线:18810158858
代写问答 更多>>
> 更多
成功案例 更多>>
> 更多
     当前位置 > 首页 >> 论文大全 >> 文章内容
    
村民自治组织机构关系问题探讨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原创撰稿   发布时间:2011/5/17 15:51:35   阅读:3674
    代笔网-诚信代写网-诚信代写公司承办的网站,专家提醒广大客户写稿要找诚信机构代写,因为诚信,所以相信!24小时求稿热线:18810158858 在线专家QQ:270459459 客服QQ: 315845678
 

    村民自治组织机构关系问题探讨


    文章导读:村民自治中的权力关系,最根本的是确定权力主体,最核心的是明确授权与被授权关系,最基本的原则是村民权利平等、决策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和权力架构中的分权制衡原则。


    自1980年底广西河池地区的宜山、罗城两县农民自发组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开创村民自治。自我国于1998年颁布并施行《村委会组织法》以来,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建设取得了巨大发展,20多年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己充分展现了村民自治的生命力和有效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村民自治的精神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为了促进我国《村委会组织法》自身的完善及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总结20多年村民自治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村民自治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初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就《修订草案》中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结构之间的关系规定、村民自治组织与基层党组织关系等修改内容提几点看法。
    一、 村民自治组织结构现状及修改的必要性
    村民委员会组织系统是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村一级设立的管理村级事务的组织群体。村民委员会组织系统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管理村级事务的权力机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个层次是管理日常村务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第三个层次是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委员会、村民小组。另外,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党委领导。我国行政村一般都有党组织,但是村党组织并不是村民自治组织,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由于村民自治组织要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所以他们之间会产生政治、管理及具体事务方面的关系。村党支部法律地位的模糊性是导致当前村“两委”矛盾的主要原因。对村“两委”之间的权限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划分,对于农村基层党组织如何领导、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问题则缺乏具体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致使在实践中出现村支部严重越权以及“两委”关系不协调问题。同样村民自治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如:村委

[1] [2] [3] [4] [5] [6]  下一页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