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会造成成本过高、腐败现象严重等问题。因此,又开始放松管制。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是一个全能的政府,直接管理各个方面的事务,不经政府事先审批、许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什么事也办不成。经过改革开放,这种状况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特别是经过2001 年以来的三轮行政审批改革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和各地方废止了一大批审批事项, 过度规制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按照发达市场经济要求,我们的差距仍然很大, 过度规制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因此,继续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放松规制,仍是今后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五,逐步从建立基本的行政救济制度向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努力。
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行政救济制度。但受历史条件制约, 这些制度还很存在着许多缺陷,实施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家赔偿法修改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赔偿范围、标准和简化赔偿程序等问题,将是国家赔偿法修改的重点。行政诉讼法修改也已经列入立法规划,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益诉讼等问题,将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因此,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是今后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点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