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社2004年版;陈清秀:《税法的法源》,《植根杂志》第11卷第11期,第2页。 [18][美]施瓦茨着:《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3页。 [19]葛克昌:《租税优惠、平等原则与违宪审查-大法官释字第五?五号解释评析》,《月旦法学杂志》2005?1月,第116期,第146-147页。 [20][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51页。 [21][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71-73页。 [22]葛克昌:《解释函令与财税行政》,载葛克昌:《所得税与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6页。 [23]例如,释字第217号解释:“其事实认定方法的指示,也应以经验法则为基础,俾接近实质的真实。并应容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释字第218号解释:“有关事实认定的函令,除基于实用性原则考量外,更应斟酌年度、地区、经济状况等特殊性,以“力求客观、合理、使与纳税义务人之实际所得相当,以维租税公平原则”。释字第221号解释:“有关证据方法或证明责任的令函,也不得变更税法上举证责任之分配法则。”等等。(您现在浏览的文章来自中中华代笔网http://www.51yuanchuang.cn/如果您有相关的写作需要,请与我们联系。) [24]陈清秀:《税法的法源》,《植根杂志》第11卷第11期,第3-4页。 [25][法]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陈太先、眭茂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04页。 [26][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唐日松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589页。 [27]葛克昌主持:台湾地区“财政部”2005年度委托研究计划“纳税人权利保障法可行性研究”,第119页。 [28]黄茂荣:《法律漏洞之补充的方法》,《台大法学论丛》第13卷第1期,第4页注4。 [29]陈敏:《宪法之租税概念及其课征限制》,《政大法学评论》第24期,第49页。 [30]黄俊杰:《实质课税原则对纳税者之影响》,载《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31]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载李震山等编:《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六秩诞辰祝寿文集》,元照出版社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599页。 [32]陈敏:《宪法之租税概念及其课征限制》,政大法学评论第24期,第49页。 [33]黄俊杰:《纳税者之信赖保护》,载黄俊杰:《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34]参见,黄俊杰:《纳税者之信赖保护》,《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