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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共场所禁烟的工作意见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7/2/9 14:46:39   阅读: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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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9.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10.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二)下列室内公共场所应当控制吸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室)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1.歌舞厅、游艺室等娱乐场所;

  2.长途客运汽车、客轮渡、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

  3.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

  (三)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3.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

  4.设置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5.设置醒目的标志;

  6.配置烟灰缸(盒);

  7.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的宣传警语。

  (四)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制作标准及张贴规范由省爱卫办统一规定(见《省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苏爱卫〔2013〕6号)。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烟草广告或者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控制烟草促销活动。禁止设置自动售烟机。

  (六)对违反控烟规定的单位,由有关部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控烟规定的个人,由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整改,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阶段

  2016年6月底之前,成立张郭镇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16张郭镇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我镇关于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工作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6年7月—8月,以镇结合全镇工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控制吸烟要求,全面落实各行政村、各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制度和对违反《条例》的吸烟者进行的处罚措施,在控制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等,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置专门的吸烟处。

  (三)督查验收阶段

  2016年9月—10月,镇公共场所控烟领导小组,对全镇各责任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逐项督查验收。

  监督验收以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1.控烟组织和制度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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