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文稿纸的“附件”栏内,如有数件应编号,并按顺序排列。 (二)应在正文之下(间隔一行,空两格),成文日期之上加附件说明。 四、成文日期 (一)一般行文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二)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当排列在前,成文日期以最后签发的日期为准。 (三)会议通过的文件,以通过的具体日期为准。 (四)法规性文件的成文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时,不另行注明施行日期;不一致时,同时注明施行日期。 五、附注 应加括号标注。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签发人 上行文在发文字号右侧,注明签发人,以示负责。 七、主送 主送单位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顶格书写。主送多个单位的中间加顿号。决定、决议、会议纪要的主送单位写于版权栏、抄送栏之前。 八、印章 (一)除“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公文应当加盖印章,聘书一般加盖领导人的签名章。 (二)用印应端正、清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用印页如无正文,应当在页首用括注标明“此页无正文”。 九、抄送单位与印发单位 (一)抄送单位名称置于印发日期上方。 (二)印发单位名称和印发日期置于抄送栏之下,印发日期以送印日期为准。 十、其它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一、“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报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单位。 二、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三、向同级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兄弟院校行文用“函”,而不用“请示”或“报告”。一般主送一个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抄送。 四、学院下发的重要行文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各部门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征得学院党委和行政同意或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行文。 六、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 七、凡涉及学院发展的重要问题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必须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 公文办理 一、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发、登记、拟办、分发、批办、承办、催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打字、校对、印刷、用印、分发、保管、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二、收文 (一)凡收到的公文应由文书立即登记、编号,由党委(院长)办公室主任拟办,重要文件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呈送主管院领导阅批后按批示送有关处、室处理。 (二)各部门单位对来往文件要有专人负责,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