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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0/4/28 9:12:32   阅读: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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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对行政权既要提供法律保障,又要加强监督制约。所以,当行政权重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着手研究制定有关监督制约行政权的法律。经过几年的努力,1989 年4 月4 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经从重建行政权向规范、监督行政权转变。

  行政诉讼法由于以下两点重要贡献而载入我国法治建设的史册:第一点贡献是确立了“民可以告官”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一反我国过去只能“官管民”而“民不能告官”的历史传统,表明我国法治建设开始转向以人为本,使法治建设流贯着一股鲜活的人文精神。允许“民告官”,对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法律规定只有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习惯,法治才有牢固的基础和可靠的保证。因此,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讲, 标志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真正开始。第二点贡献是确立了程序违法无效原则。行政诉讼法不仅对行政诉讼程序作出了系统、完整的规定,而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这就在立法上第一次将程序违法提到了与实体违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促使人们从更高的层面上审视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改变了过去我国重目的轻手段、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

  在这个阶段,除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审计法,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等一批监督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
  
  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公务员制度,等等。并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原则,使之成为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三阶段是从1996 年至今以加强程序立法为重点阶段。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程序违法无效原则的确立,使行政程序立法显得更加迫切。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0年开始着手研究制定规范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经过几年努力,1996 年3 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即从对行政权进行事后监督到进行程序控制阶段。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一批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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