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1月16日一11月30日) 各县(市、区)要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市政府将把此次排查整治列入年终考核内容。各县(市、区)的工作总结报告要于12月5日前上报市政府及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居民自建出租房、简易住房、各类小场所及“三合一”场所;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未审未验未备案建筑工程。 (二)排查整治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消防安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及其他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铺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铺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火灾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各县(市、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