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首席人民调解员制,推进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 三是广泛整合社会资源。下大力气整合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资源,把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部门整合为调处重大民间纠纷的主要力量,在全市146个乡镇(街道)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优势。 3.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为根本,抓好人民调解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一是统一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要求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合理、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基本原则;要求调解组织基本达到“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和“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标准,并逐步实现“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建立健全学习、例会、统计、排查、信息反馈、回访记录、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将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调委会人员名单、调解受理范围和调解流程、调解场所秩序等内容统一制成上墙板面,接受群众监督,有效地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二是保障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市委常委会于通过了由各县(市、区)财政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意见,市司法局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县(市、区)财政将人民调解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而在制度上对人民调解经费给予保障。 三是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是代表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直接部门。国债投资司法所建设五年来,市、县两级财政共拨付配套资金537.3万元,完成了146个司法所的建设工程。从调整的县乡机构改革富余人员和招录的公益性岗位中,为司法所充实工作人员,基本达到了规范化司法所要求的每所3人。目前,全市146个司法所全部建成,面积均达到100m2以上,已有89个司法所达到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标准,占到总数的60%。 (二)推动“三个创新”,拓宽人民调解服务领域 1.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 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开展专项活动,以活动为载体推动人民调解向深入发展。以“人民调解年”活动为契机,狠抓民间纠纷排查预防长效机制建设,建立了由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县(市、区)司法局按照纠纷的难易程度和涉及面的大小确定专人进行调处的逐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