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达成一致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4.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退城进园企业职工权益问题协调会议纪要》(锡政会纪〔〕93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参照我市国企改革政策规定开通职工社保渠道;对已理顺劳动关系的,不再享受国企改革有关政策。 (二)社会保险问题1.对随“退城出市”企业在省内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职工,凡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市社保中心应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规定,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退城出市”企业凡在本市市区保留原企业名称,或注册新企业,或另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对随其到非户籍地工作的职工,要求社会保险费继续在本市市区缴纳的,可按规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我市企业职工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凡在本市市区无用人主体资格的,可通过与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属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或实施跨地区劳务派遣等形式,以确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平稳转接。 3.“退城出市”企业中在本市市区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异地医院就诊,其费用可现金垫付,回锡后由企业集中统一按规定报销。“退城出市”的企业如有条件,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内设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可向我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经批准后,为本单位在我市参保的职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4.“退城出市”企业中在本市市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依法享受我市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5.“退城出市”企业中在本市市区参加失业、生育保险的职工,按规定享受我市失业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三)住房公积金问题1.“退城出市”企业停工搬迁前,应前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领取《无锡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卡》(以下简称“红卡”),并将“红卡”发给所有办理停缴手续的职工。 2.随“退城出市”企业到外地工作的职工在我市继续缴存公积金的,“退城出市”企业可以用在外地新注册企业或在本市保留的关联企业(如: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名义在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再将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转至新单位继续缴存;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职工,“退城出市”企业应将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转至劳务派遣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