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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   发布时间:2011/1/11 11:44:47   阅读: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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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印发规范性文件;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适用范围使用文种,具体应用时,需特别注意以下各点:

  (一)只有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西宁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可以用“令”发布行政规章。

  (二)使用“公告”一定要严肃、慎重、得当,不得滥用。

  (三)“请示”、“报告”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

  (四)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一律用“函”。

  (五)不得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文种类之外自立文种。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三条 公文一般由眉首、正文、尾栏三部分组成。

  一、公文眉首一般由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紧急程度、秘密等级、文件份号等组成,占文件首页的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二,用横线与正文分开。

  (一)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的上端,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只用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位于文件名称之下、横线之上正中位置。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函的发文字号放在横线的右下角、标题之上。

  (三)上报的公文,发文字号放在横线之上左端位置,同一行右端标明签发人姓名。

  (四)秘密公文应视秘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秘密”、“机密”、“绝密”。“机密”、“绝密”公文应在眉首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

  (五)紧急公文应视紧急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急件”、“特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平急”、“加急”、“特急”。同时是秘密公文的,上标紧急程度,下标秘密等级,上下对齐。函的密级和紧急程度标在横线左下角、标题之上。

  (六)不得在一般公文上随意标注紧急程度和密级。公....中华代笔网,专业代写就职演讲稿、计划书、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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