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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中国保险业代理人诚信问题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1/1/24 15:29:33   阅读:2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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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报考代理人员资格,从业考试合格率得到了大幅提高。“门槛”的降低使很多人可以进入这个行业,于是大量的下岗工人,或是家庭妇女,或是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保险公司。这样做的后果是,保费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专业的保险问题时,因为从业人员素质有限,很难做到“最大诚信”。
  (三)激励措施不当
  按照我国制度规定,保险人佣金不得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8%,这一制度对保险代理人有着激励和约束作用。而现在这种制度并不能激励保险代理人。从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只要能卖出一笔保单,代理人就有收人,因而保险代理人流动性很强。代理人在转换保险公司时,没有对续期佣金的牵挂,而一份寿险保险期限往往长达二三十年,代理人流动频繁,影响了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受利益驱使难免会出现代理人故意诱导、欺骗被保险人的现象,使代理人的诚信度大打折扣。
  (四)对保险代理人法律的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对保险法代理人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实际上,保险代理属于商事代理,这与民事代理有明显的区别,但是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没有独立的商法典,而民法通则中没有专门关于商事代理的规定,这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法》虽然几经修改,但仍然不能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状况,在很多方面都缺乏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如虽设专章规定保险代理人制度,增加了关于对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实施制约和处罚的条文,但内容却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对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保险代理关系的建立,保险代理的授权及其方式,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代理人的基本行为规范等事项都未作具体的规定,更谈不上对保险代理人实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管。
  二、解决保险代理中不“诚信”问题的措施
  (一)明确定位保险代理人的地位
  鉴于我国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还未走上正轨,虽然保险代理人属于自由职业者,但是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有其必要性,将保险代理人定位于自由职业者有利于保证其独立平等性。对保险代理人可以设定代理人的福利,并对业绩优良的代理人实行奖励,开展各种竞赛,建立稳定、持续的晋升和激励机制,物质的激励会使得他们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结合起来。
  (二)改革佣金制度,减少道德风险
  对现有的保险代理人佣金制度进行改革,严格各类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制度。适当降低首期佣金支付率,提高续保期佣金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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