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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1/1/24 15:35:01   阅读: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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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观要求。
  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损害事实,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却不可以,其结果是法律体系整体上的不协调。在某些特别法领域,如交通事故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一般法领域则不可以,结果是法律体系局部也不协调。[3]完善的法律体系应是各个部门法律的有机结合,其内在逻辑应该是统一的。因此,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刑事法律的范畴,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
  (三)确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自德国民法典明确指出“非财产损害”可以获得赔偿以来(第847条),精神损害可获得物质赔偿的观念已经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4]
  三、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一)有成熟与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就为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依据,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已经日臻成熟和完善。因此,在立法上无需对《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彻底修改,也不存在立法技术上的障碍,只需对其有关损害赔偿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即可。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依法治国、人权保障观念深入人心。由罪犯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既可以减轻罪犯的负罪感,有利于罪犯复归社会,又增强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使他们能尽快摆脱受害者心理,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重新充满信心,这些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大有帮助的。[5]
  (三)国外的先进立法为我国确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经验。
  根据国外先进的立法例,许多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中,甚至更早在罗马法中也出现了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国外的相关成熟立法,也为我国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宝贵经验。
  四、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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