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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镇级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1/3/15 10:20:11   阅读: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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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首先,明确了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经费来源。要求乡和村庄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并要求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次,明确了规划的内容。强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布局和范围。再次,规范规划的实施,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实施应该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村村民管理进行建设。
  完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新中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单一到配套,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再上升到法律的逐步完善过程。过去五十多年的城乡规划实践,既取得了多方面的成绩,但也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总结。
  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标志着我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199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我国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依据这“一法一条例”形成了目前的基本运作制度。
  新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为了制止城乡建设的无序发展,保证城乡规划的落实,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行政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并明确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时有权采取措施,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要有配合的义务,等等。
  2、人大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3、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并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的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该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听取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关于我市城乡规划建设情况的汇报,各镇要认真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各镇人大要加大监督力度,明年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对各镇落实城乡规划法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三、各级人大机关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是新时期人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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