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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冠名权合同性质的研究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原创撰稿   发布时间:2011/3/24 10:28:37   阅读: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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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公布实施,将我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在体育产业学领域,体育冠名权作为对赞助商含金量最高的回报形式而出现在体育赞助中,赛事冠名权影响最大,是冠名赞助商的独家专利。马昌骏认为:(体育冠名权)合同权利义务的特征并不符合我国现行合同法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有名合同,但其权利义务特征类似于广告合同。即程合红将冠名权合同“视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合同来处理,在实践中更为妥当??所谓冠名权的转让可以视为赠与合同所附的具有财产价值的义务,即赠与人出资赞助,受赠人有允许赠与人将自己的姓名、商号或商品名称、商标用于受赠人的财产、事件或团体命名的义务。”嗉俊五、赵长杰认为“赞助合同属于买卖合同”,“体育赞助买卖属于服务买卖范畴,其标的大都是服务、无形资产和精神产品。”p张扬区分了赞助协议与捐赠协议、赠与合同的关系,认为“赞助协议从实质上讲就是赠与合同,在适用法律上。可依照赠与合同处理。”搠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国内有关学者对于与体育冠名权合同的性质认识有买卖合同说、赠与合同说、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说和广告合同说。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尚不承认“冠名权”这一提法,我们也只能通过类推的原则,找到与体育冠名权相似的合同,从而确定它的属性。
    2.1买卖合同说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商品流转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契约。买卖合同应为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如果将体育冠名权视作一种财产权,即把运动会名称、体育建筑物名称当作商品看待。如可口可乐公司出资1 047.8万元,成为全国第9届运动会的主赞助商,则可视为该公司转让了1千万人民币的所有权,获得了作为财产权的体育冠名权,这便是认为体育冠名权合同是双务、有偿的买卖合同的理论基础。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体育冠名权的转让是相对的,受让人不能获得冠名权的所有权,而且它有时间上的限制,且无权再转让,受让人并未获得完整、独立的权利,因此,将体育冠名权合同视为买卖合同并不合适。
    2.2赠与合同说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合同法规定的15项有名合同中,只有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一样是以移转一定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为目的的财产流转类合同,只不过赠与合同的本质并非反映商品经济关系,亦不具有促进市场交易的作用。
    合同法所指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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