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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准则中商誉减值存在的问题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原创撰稿   发布时间:2011/4/30 10:56:20   阅读: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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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条规定,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如果资产持有待处置,那么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计量其成本。
    3、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指出,资产减值损失以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量,准则将可收回金额定义为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如果销售净价高于使用价值,可收回金额即为销售净价;反之,则相反。销售净价是指在熟悉情况的交易各方自愿进行的公平交易中,通过销售资产而取得的、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四)商誉减值测试方法的选择。
    1、美国会计准则。FASB则使用两步法:第一步为比较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如果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金额,可初步判断为商誉已减值,应实施减值测试的第二步以计量商誉减值损失的金额;第二步是比较报告单元商誉的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以计量减值损失。
    2、国际会计准则。IASC使用一步法。
    首先,进行自下而上的测试:确定商誉的账面价值能否合理分摊至查核中的现金产出单元;比较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金额,如果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金额,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其次,如果企业不能将商誉的账面金额合理分摊至查核中的现金产出单元,实施自上而下的测试:确定商誉的账面金额能合理分摊的最小现金产出单元(即较大的现金产出单元);比较现金产出单元的账面金额与可收回金额,确认减值损失。
    3、中国会计准则。CAS也使用一步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如难以直接分摊至资产组,应当将其分摊到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然后,比较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
    二、我国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一)测试间隔时间短。商誉是在企业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它囊括了企业各种优秀的资源,如商标、经营方针、生产流程等,在没有特殊事件发生的情况下,作为企业的一项长期资产,商誉发生减值的几率很小,所以没必要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
    (二)资产组划分没有具体限定。第一,我国企业的管理惯例和水平尚不足以采用资产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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