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行政职能,切实加强对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林木种苗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种苗管理队伍的服务能力的执法能力,充分发挥种苗管理队伍在种苗行政许可证发放、种质资源保护、种苗执法、良种推广,信息引导等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将种苗管理职能转变到“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同时以种苗生产基地为主体,充分发挥国有苗木基地的龙头作用,形成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建设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林木种苗行政管理体制。 (四)创新林木种苗发展机制,增强林木种苗发展活力。进一步深化国有林木种苗基地体制改革,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大力推进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积极探索林木种苗发展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组建跨地区的苗圃联合体,盘活国有资产,实现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质量效益。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种苗产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地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等,都可依法单独或合伙参与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同时,改进对非公有制种苗企业服务和监管工作,加强对非公有制种苗生产者、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增强种苗生产经营者的法制观念,促进我县种苗生产经营的健康稳定发展。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