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求稿热线:18810158858
代写问答 更多>>
> 更多
成功案例 更多>>
> 更多
     当前位置 > 首页 >> 论文大全 >> 文章内容
    
法律专业论文:小议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2/3/30 15:28:25   阅读:3955
    代笔网-诚信代写网-诚信代写公司承办的网站,专家提醒广大客户写稿要找诚信机构代写,因为诚信,所以相信!24小时求稿热线:18810158858 在线专家QQ:270459459 客服QQ: 315845678
 
善的意义

  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表明,只要适用规则合理,运用程序正当,刑事和解制度有着刑罚所不可比拟的积极社会效应,它既能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弥合人际裂缝,从而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并且从法治理念的高度来看,刑事和解实际上是对“以人为本”精神的生动诠释,是对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效探索。“以人为本”的精神要求,刑法不仅要保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保护犯罪人的合法利益。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将“以人为本”的精神落到实处就要求将犯罪人的正当权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进行利益衡量和一视同仁的保护。我们必须从缓解司法制度与法律传统的冲突、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平衡保护诉讼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衔接程序和弥补裁判功能局限、消弭冲突及预防再犯等方面出发来审视刑事和解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从对被害人的安抚看,“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中心”,“极大地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从而在传统的公共利益—被告人利益模式中增加了被害人利益的考虑, 使现代刑事诉讼开始追求公共利益、被告人利益与被害人利益的三方平衡”。[2]

  从犯罪人角度来讲,犯罪人一方面通过与被害人的相谈, 能够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痛苦的程度, 使其真诚悔悟并采取实际行动对被害人予以赔偿来建立和平和社会关系, 从而提升了他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经由和解之践行, 其被免予起诉、免予受刑之宣告或免于受刑之执行, 可避免刑事追诉所形成之负面效应, 减轻其回归社会适应之困难。[3]

  二、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当前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首先,对于检察官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认识问题。检察官究竟应该是直接主持双方调解的调停人,还是间接为双方调解牵线搭桥的联络人,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其次,刑事和解中加害人履行义务的方式比较单一,除了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之外,主要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赔偿。而基于经济赔偿金的利益考虑会使贫穷的加害人事实上无法真实适用刑事和解,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而刑事和解本身也容易招来“以钱买刑”的各种质疑。

  再次,刑事和解适用程序还不太规范。有的检察机关设计了专门的告知文书,有的只是简单口头告知;有的检察官亲自安排双方会谈,有的则委托给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指派的律师进行安排。程序上的不规范容易使当事人产生怀疑,影响了刑事和解的公信力。最后,刑事和解缺少相应配套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下一篇文章:竞聘工商所副所长演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