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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出让金改革的财政学研究分析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2/6/4 17:17:31   阅读: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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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它是按照一定的房屋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作为计税的依据,向产权的所有人进行征收的一个税种。房产税也是属于财产税的一种。现行房产税是在第二步的利改税以后才开始征收的。我国房产税的试点时间晚于预期的时间,主要原因就在于房产税这一税种在征收方面的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对发达国家征收房产税的经验进行简单总结,可以说,不管是从进行税制的完善这一个角度来说,还是从促进我国房地产价格能够稳定发展这一角度来看,进行房产税征收都已经成为了大势所趋。但是,就我国的客观现实来看,房产税征收是一项系统工程,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需要逐一解决。第一,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问题。在房产税的试点过程中,我们发现,重庆的房产税方案重要内容是对高档房产进行界定、征税,而上海的房产税方案里面,仅仅是针对了那些新增的房地产进行征税。仅对新增房产征税,会使存量房产的业主成为房产税最大受益者,新购房者则负担加重,显然不公平。第二,房产税的税率高低问题。如果税率过低,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仍然很高的话,那么,这一个税率对于抑制房地产的投机其实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如果税率太高,也不利于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稳定和持续的发展。因此,寻找一个合适的税率区间也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三,价值评估问题。房产的价值往往与物业、周边环境、小区的环境以及房型、区位等等因素息息相关的,制度设计的时候需要妥善处理对房屋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的同时,又不会造成社会成本的极大增加这一问题,避免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现象。

  (三)税收替代土地出让金的财政思考

  对中央政府而言,骤然减少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同时没有相应的税收收入可以弥补的话,要改革土地出让的根本制度必然要面临阻碍。下面笔者想就土地出让金改革提出两点思考:

  1.适当给予地方政府举债的空间,通过未来地租收入平衡当前财政支出缺口。土地是一种资本,这是毋庸质疑的。地租就是这种资本的利息所得。地方政府拥有大量的土地资源,这种资源的未来收入是十分可观的。通过调整法律来准予地方政府以未来土地收入(地租)作为担保发行建设债券,应该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地方财政对于建设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这与我国当前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是相一致的。作为后发展国家,我国城市化进程过程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具有发展快、短期内资金需求量和投入量巨大、建设跨越性强的特点。但是,经过前三十年的迅猛发展,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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