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情:一文多事;未标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十三)结构层次序数使用不规范。 《办法》规定:结构层次序数中,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常见错情:未严格遵守结构层次“序”的规定,如,使用“一、”后,接着就用“1.”或“(1)”;结构层次序数标注不准确,如“(一)、”“1、”;一文中使用的结构层次序数前后混乱,不统一、连贯。 (十四)特殊用语不符合法定要求。 《办法》对公文中的一些特殊用语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2.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3.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4.单位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6.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7.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常见错情:引用公文,只引发文字号,只引标题,或所引标题不完整;日期不明确具体,如只写明“X日”;未坚持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如使用“斤”、“尺”;文中直接使用简称;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使用中文;一文中对特殊用语的使用前后不统一、连贯。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