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凡属商洽业务工作的文函,一般由主办单位自行分发,也可委托办公室交换分发。
十七、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十八、办理公文如不符合本办法,应由主办单位重新办理。
十九、党中央文件机密级以上的不得复印,其他如确需复印要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并按原件管理;国务院文件注明机密级以上的不得复印,其他文件若复印,应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院领导批准。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文件。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二十、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办理的公文需按院文书立卷及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院领导阅批有关处(室、中心)承办的公文,凡需正式行文回复的,行文时由承办处(室、中心)将收文附于行文之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立卷归档;凡需由承办处(室、中心)执行的公文,则由承办处(室、中心)留存并负责立卷归档。
二十一、院内发生需存档的文件、资料及与我院工作相关的上级和其他部门单位的文件、资料均为院公共财产,严禁个人私有。如处(室、中心)或个人因业务工作的需要,需收存相关文件、资料,可复翻印,原件归档。
二十二、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二十三、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涉密公文,应当登记并由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