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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系统“三个至上”学习心得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0/10/8 14:16:36   阅读: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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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价值就是二者之间的均衡。在审判工作中,我们要把公正与效率作为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努力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一方面要防止把二者割裂或对立起来,以司法公正为借口,久拖不决,久执无果,最终损害公正。另一方面要反对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忽视审判质量。要针对基层法院实际,多实行庭前调解、执行和解,坚持巡回办案,就地化解纠纷,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又好又快地依法审判好案件。
  三是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保障民生的关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要求我们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求我们要服务民生、保障民权。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要通过司法手段保护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司法实践中强化民生理念,转变审判作风,克服“衙门”作风,着力提高四种能力。一是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自觉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和思考,以能否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来检验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以能否实现案结事了来判断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真正实现公正高效和谐司法。二是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诉求,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妥善处理问题。三是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努力做到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因案制宜。四是提高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精髓的能力,做到善于把法律精神适用到具体的案件审判中。
  四是正确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审判活动只有始终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真正体现“三个至上”。在具体司法活动中,我们既不能离开法律将社会效果庸俗化,以牺牲合法性为代价去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也不能脱离国家政策、社会情势和民间情理,单纯的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单纯强调法律效果。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善于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要善于发现和分析新问题,要善于抓住纠纷特点,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统筹兼顾两个效果的统一,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好重大社会问题。
  五是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打击犯罪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促进发展的根本要求。无论是打击还是保护,都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在当前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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