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集体争议)实际并未纳入现行法律调整范围,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由此产生的产业行为事实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通过法律规定方式解决的集体争议很少,但没有纳入法律程序的大量罢工、怠工、上访事件却并不少见,说明当前大量存在的集体争议还没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因此,完善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在我国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注释:
王全兴。劳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
李冰梅,林惟丽。完善我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法律思考。行政与法。2009(2)。
董保华。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基本定位。法律科学。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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