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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1/1/24 15:35:01   阅读: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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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立法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确定
  1.建议将《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抚慰金。”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仅就物质损失作出了规定,对精神损失则语焉不详。应将其修改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下来。
  3.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和补充规定以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使之与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取得一致。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1.适当、合理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很难做到充分补偿,为了避免走向象征性补偿的另一个极端,应确立适当、合理补偿原则。要充分结合法定的赔偿范围、加害人的悔罪态度、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综合考量。
  2.法官的有限裁量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不易量化,且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受理费,为防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漫天要价,干扰法官正确判决,同时由于各地发展水平差异导致赔偿数额不统一,影响到判决公正、公(我站代写各类文章,行业内最低价格,本文来自中华代笔网http://www.51yuanchuang.cn,转载请保留此标记。)平性,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官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各个档次的幅度,再根据犯罪行为情节的轻重,侵犯客体的性质,被害人受损害的程度来确定,使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我们应按照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立足本国实际,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逐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之成为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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