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处罚,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努力构建安定祥和的治安环境。二要加大民商事审判力度,及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对各类民商事纠纷既严格依法及时作出裁决,又要着力做好善后工作,尽可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定纷止争;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庭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调解、人民调解等有机结合,努力构建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三要加强行政审判,实现“官民和谐”。既要通过行政审判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要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协调和调解力度,努力构建全社会知法、守法的法治环境。四要加强执行工作。既要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完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加强管理,科学界定执行界限,规范执行行为,切实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和谐执行,努力构建健康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落实司法为民,维护群众利益。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纠纷化解在萌芽。 一要在制度建设上为民。完善诉讼引导、首问负责制,建立“一条龙”式执法机制,引导人民群众诉讼;推行预约上门立案、双休日立案、巡回立案等,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二要在硬件建设上为民。加强立案信访工作,加快立案大厅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强“两个中心”建设和基层法庭以及巡回审判点建设,送法到基层,送法到村头,面对面服务。三要在经济利益上为民。充分关注困难群众的司法需求,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努力把握事关民生案件的审理,对就业、就医、就学、赡养、抚养、抚育费等案件,妥善审理,案结事了,防止反弹,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最快、最好的保护。四要在司法裁决上为民。处理每一起案件都要着眼于更好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对伤残、孤寡、下岗职工、低保人员等起诉的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以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坚实的群众基础。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法院工作要科学发展,自身建设是根本,是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院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要求,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为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