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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冠名权合同性质的研究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原创撰稿   发布时间:2011/3/24 10:28:37   阅读: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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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担负给付义务的合同,而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51由于赠与合同是一方出让某种利益而受让人不需要承当任何义务的合同,因此,法律对这种合同的限制稍微软性一些,比如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此责任并不适于赠与合同。因此,将体育冠名权合同视为赠与合同并不适合,企业出资获得体育冠名权的意图并非是无偿的支持体育事业,而是需要获得名称使用的权利,进而获得传播的目的,这样一来,体育冠名权合同已非单务、无偿赠与合同。
    2.3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说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指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款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源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关于这种合同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是”单务无偿合同“:有的学者认为是”双务性的诺成合同“;还有学者认为,”是一种不纯粹的单务无偿合同。认为其不纯粹,是因为受赠人毕竟有一定的义务需要履行。
    认为其尚为单务无偿合同,是因为受赠人所附义务并不要求与赠与财产具有对价性。“嘲笔者认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以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条件,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所附义务,但是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负担作为自己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抗辩。而体育冠名的目的在于宣传企业,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或同时借此推销其产品,双方不一定直接对等,企业付出不一定立即获得等价回报,但可借此从社会获得长期的回报,这是难以进行价值评估的行为,企业也就不可能在签定合同时明确其所附义务。所以体育冠名权合同不应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2.4广告合同说
    ”广告是传播信息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推销商品、劳务,影响舆论,博得政治支持,推进一种事业或引起刊登广告者所希望的其他反应。“【7】企业获得体育冠名权,也是”传播信息的一种方式“,类似于广告作用。所谓广告合同,广告法第20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户、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依法订立的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面所谓体育广告,“凡为国际、国内体育活动提供资金、器材、产品用以开发广告宣传的,均属体育广告。它包括体育场馆广告,印刷品广告,实物广告,冠杯广告,冠队广告等。”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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