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相关的职责,建立以社区居委会、邻里和居民小组为基础的新型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
(十五)正在建立社区组织的,育龄人员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方面的事宜仍由原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要做好新旧管理体制的有效衔接,落实好过渡期的各项服务管理措施,待社区组织建立后,由社区组织逐步承担起社区计划生育相关的职责。
(十六)尚未建立新型社区组织的,育龄人员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方面的事宜仍由原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务必提高认识,拓宽思路,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定期研究解决基层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指定一个专门科室牵头负责这项工作,建立领导和科室联系乡镇街制度,加强对乡镇街和村居工作的指导,完善和落实基层信息及时上报制度。
(十八)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按照常住人口规模科学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落实报酬待遇,推行区(县)管、乡(镇)聘、村用的用人机制;城市社区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在规模较大的社区(户以上)增配一名协管员。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确保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层群众自治重点工作健康有序运行,推动建立“两委领导负总责,依法建章立规矩,协会承做当骨干,群众参与做主人”的基层群众自治模式。充分发挥楼门院长、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以及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积极性,提高动态信息的掌控率。
(十九)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责任制考核评估导向及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