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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路径分析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2/6/13 16:08:01   阅读:6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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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定’出来。”[10]具言之,虽然我国着作权法已明确将民间文学艺术列为着作权的保护客体,然而由于相关的配套措施迟迟没有出台,这无疑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


  (二)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民间文艺只是一种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虽然它不完全具备着作权法中作品的必备要件,但却具备了民间文艺的一般特征,是民间文艺创作和传承的源泉,它们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文艺作品。[11]具言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就是通常所说的原生作品或艺术母体。从作品的创作层面来讲,民间文艺原生作品最初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群体中的个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长期的传承过程中,人们不断对这些艺术作品进行修改、增删,并揉合了无数后来表演者、唱述者的灵性感受和艺术才能,甚至包括观众在内的思想、观点和情趣,从而使民间文艺被赋予了新的历史内涵和时代气息,体现在原始作品中的创作者的个性特征逐渐被模糊化了。但不管是个人创作或是集体创作的结果,民间文学艺术自其产生这之日起就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尽管其传播范围可能远远超出曾经创造出它的民族和地区,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独具的民族性、区域性和延续性的特点却一直十分鲜明,它深深地打上了产生它的那个民族或村落的历史烙印。正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某个社会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所有权和版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氏族、村落或民族。


  (三)民间文学艺术司法保护的理念问题毋庸置疑,对民间文学艺术给予准确地定位和适当的保护,不仅有利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挖掘和整理,更有利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播和弘扬。《乌苏里船歌》案被认为是中国司法部门就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诉讼进行审理的代表性案件。从《乌苏里船歌》案的判决中,我们虽然可以隐约看见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所营造的某种秩序和规则,但这还远不尽如人意。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乌苏里船歌》的官司无论结果怎样都是“双输”,因为如果原告胜诉,这首歌就可能不会有人再唱,人们就不会再听到郭颂对这首歌曲的演唱;如果原告败诉,那么,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将更加举步维艰。对此,本案当事人郭颂的无奈表白也是很好的印证,他说:“我从1962年开始唱《乌苏里船歌》,歌颂了40年的赫哲族人,没有想到今天却被赫哲族人告上了法庭。”[1](P17)由此可见,如果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过度或保护不当,不能协调、平衡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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