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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冠名权合同性质的研究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原创撰稿   发布时间:2011/3/24 10:28:37   阅读: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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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目的而言,体育冠名权作用类似于广告作用……1。
    但是,体育冠名权转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企业获得体育冠名权,它并不需要该名称的所有权,它需要的是以名称为载体而获得某种推广名义和实现传播的权利,即起到广告的效果。这种广告的作用也许不需要立即在市场上见到效益,但是具有潜在的、无形的广告价值。同时,体育冠名甚至比一般的广告更为灵活、具有高曝光率,广告法第13条“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但是作为冠名后的整体称呼,在体育新闻报道中则会提到全称,从而具备了一种潜移默化的广告作用,如“托普电脑杯‘98世界女飞人挑战赛”。因此,体育冠名权合同同样不适于广告合同。
    3体育冠名权合同的性质
    体育冠名权是基于对名称使用的一种权利,因此,所谓体育冠名权合同即为当事人双方就某一体育所属物的名称使用达成一致,并严格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名称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和扩充的合同。从体育冠名权合同来看,其应属于纯无名合同,其特点是:不仅法律未列举其名称,且内容部分与有名合同的构成部分均不同,且法律关系单一。
    本文认为体育冠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而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知识产品可以“虚拟占有”和知识产权权能的多样性特点,强化了知识产权的利用功能。表现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允许知识产权人通过诸如许可使用、转让、继承等方式将知识产权的全部或部分权能转移给不同的受让人,并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间内自由限定转让的期限。其中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是指知识产权人将知识产权中的全部或部分权能许可他人利用的制度。许可使用是知识产权利用制度中最为常见的使用方式。
    同时,体育冠名权与名称权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关系。“名称权,即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且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当使用的权利。”哦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据此,学术界认为名称权的内容包括名称设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和名称转让权。其中,名称设定权是指“特定团体或社会组织享有决定自己名称的决定。”昭称设定权也就是经常所提到的命名权。另外,我国民法通则承认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转让权。名称权的转让,包括名称使用权部分转让、名称权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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