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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坚持法制取向的行政改革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原创撰稿   发布时间:2011/4/27 10:18:35   阅读: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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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市政府调整机构方案的法定职权。此种情形下的行政改革,其合法性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符合法定权限,例如下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依法只能报“上一级”政府批准;二是程序合法,例如市级政府机构方案只有报上一级政府批准、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才具有合法性。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改革,都属于违法行政。
    第三,行政机关依据上级授权改革。不同层级的国家机关因履行公务职能的不能从而享有不同的权限。如果下级行政机关的改革要涉及上级行政机关、本级权力机关、甚至上级权力机关的权限,那就只有获得相应机关的依法授权才具有合法性。因行政改革事项的不同,行政改革需要得到不同类型和层级的上级授权。以地级市行政改革为例,授权主体可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工作部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等。较依据法定授权改革而言,依据上级授权改革具有三个显着特点:一是授权的“具体性”,上级针对特定行政机关运用决定、批准、批复等方式授权采取特定改革措施,改革的主体、权限、事项等都是特定的。二是主要适用于试点改革,需要上级授权的改革往往属于突破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措施,如果未得到相应的授权就属于违法改革;如果有权机关普遍授权又会架空既有法律规定,因此有权机关就通过特别授权在局部地区开展试点改革,先行先试。三是属于“积极谋求合法化”而非“消极保证合法性”。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定授权的改革措施,只要依法作出即能保证其合法性,与此不同的是,依据上级授权采取的行政改革措施,必须将积极谋求上级授权当作实现其合法化的前提。我们认为,一项依据上级授权采取的行政改革措施,只有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才具有合法性:一是授权机关拥有法定的可授之权,超越权限的授权无效。二是所授之权具有可授性,不属于法定禁授之列。三是所授之权应当与试点改革措施相匹配,例如突破行政法规的试点改革应当得到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四是授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五是授权对象根据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行使所授之权。
    第四,推广试点行政改革经验需要实现改革措施的“入法”。突破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试点行政改革,只有依靠上级授权才能获得合法性。相对于先修法、后改革而言,先试点改革、后修法的模式风险更小、更加理性。改革往往是一种试错,在行政改革之前先修改法律以清除法律“障碍”,这固然实现了改革的合法性,但这种草率匆忙的修改,无论是一旦改革不成功还得将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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