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的人,法律意见书的品质怎么去判断?在大多数人无法判断品质的情况下,假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结果就是人们都倾向于去买便宜货。这样,用心费力去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的律师就只能也偷工减料,最后受到伤害的是整个社会。 所以,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律师的职业伦理。某些伦理规则看起来经常与高尚有距离,与忠诚倒结合得很紧密。例如律师在执业中间为客户保密,律师遇到的难堪情形是什么?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了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因为揭发会动摇律师职业的根基,那就是国民对律师的信赖。根基不存,法治大厦也就毁于一旦了。其实,即便在法治国家,一般民众对律师职业也常有贬损之辞,流传着许多挖苦律师的笑话。有一则是这样的:一个律师的墓碑上刻着两行字:这是某某律师之墓,他是一个正直的人。某人看到,不解地问:怎么可能一个墓地里埋两个人呢? 蒋勇律师的问题我听起来非常技术化,但是他揭示了我们这个国家的司法判决、司法过程中间的非常值得解决的一些问题。比如说一个司法制度非常重要的是如何做到司法判决本身的审慎性和司法决策的稳定性。这两者之间经常存在着矛盾,必须要保证它的严谨、公正和准确。但是另外一方面,你也不能不容忍某些错误,也许没有一个人可以保证所有的司法决策都是正确的,更不能保证有错必究,发现错误都要纠正,这是没有办法实现的目标。 蒋律师提出,在今天这样的一个制度里面,出现了一个非常怪异的,像潜规则一样的再审模式,似乎是由二审终审变成了准三审制。这里面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我想提一个,就是最高法院在不断的染指这样一种再审,对于案件事实问题做出裁判,如果当事人对最高法院最终的决策仍然是质疑的,司法救济是什么?最高法院再审的判决仍然可以翻过来的时候,司法权威又怎样维护?我们必须要考虑到一个国家最高法院的职能,它不可以轻易的去处理大量的事实问题,应该把事实问题放到下级法院判断,自己更多的工作是促成法律的统一,甚至在国家宪政中作出制约权力和立法权力的工作。 李晓斌律师的六点建议我大多赞成,但是你说为了提升律师的地位,建议让律师协会的会长参加政法委,这个恐怕不好吧?清清白白的律协去那个地方干什么?在我们这个国家里面,你会发现权力的大小跟一个人在党内的地位是呈正比的。不过,你律协会长进政法委,政治地位固然提高了,但是你自己却没了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