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抵贷、以存定贷等"坑农"、"害农"行为。在市场竞争不充分、市场发育不完全的地区,要加大贷款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防止过分增加农民负担。
需要强调的是,银监会将坚持以风险监管为主线,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落实"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投向和风险状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防范和化解其经营风险。
再次,要研究制定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如明确和规范省级联社的职能定位,理顺管理关系;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促进经营机构转换;鼓励金融创新,帮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扩展现代化金融功能;创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跨省或省内地区间资金调剂机制,探索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回流农村的有效方式;研究建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风险补偿机制和政策支撑体系,维护与完善农村信用环境。
最后,加快构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银监会将着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及农村合作金融,解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单兵突进"、"一农难支三农"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