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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党的“十八大”建言献策:征文演讲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1/11/16 11:19:48   阅读: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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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力。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在,也可以作为贯彻民主与法治精神的示范。

  三、必须在反腐败问题上动真格,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漫延。

  近年来腐败问题愈演愈烈,这是不争的事实。甚至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腐败问题就一直在愈演愈烈的发展之中,即使在某个特定时期的政治高压下偶有收敛,但整体上几十年来呈不断恶化之势。这是中国百姓最为深恶痛绝的问题。严重的官场腐败行为,增加了巨大的社会运营成本,加剧了社会不公和官民对立,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甚至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民心和执政的合法性。

  导致官场腐败愈演愈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信仰缺失导致社会物欲横流,社会道德江河日下;权力不受制约,为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反腐措施不力,导致官场腐败漫延。在腐败如此严重的情况下,真正到了“反腐要亡党,不反腐要亡国”的地步。若要对症下药解决腐败问题,培养官员信仰、提升社会道德和建立权力制约的机制,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当务之急还是要解决反腐不力的问题,只要切实加大反腐力度,就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正因为当前腐败问题严重到了“反腐要亡党,不反腐要亡国”的地步,既要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大力反腐,又要防止由于反腐导致“亡党”——将大批党员干部一网打尽。这其实是一个不难解决的政治妥协艺术,并不存在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

  首先,出台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备案和公示制度,同时修改刑法中的财产来源不明罪。前者规定处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家庭财产和收入来源的备案登记制度,在党纪和监察机关备案登记而不公示;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则不仅要进行家庭财产和收入来源的备案登记,而且在职务调动和升迁时进行家庭财产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修改刑法中的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是明确规定对本罪仅在发现贪污或受贿犯罪证据后立案侦查,从而大大缩小对官员的打击面,避免将国家工作人员中的有职有权者一网打尽;二是明确规定,一旦国家工作人员受到贪污和受贿的指控,则依据其备案登记的家庭财产和收入来源,来作为对其定罪的合法证据,这样既可大大节省司法资源,又可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对胆敢作奸犯科者形成强大的威慑。

  其次,大肆鼓励民间提供官员贪污、受贿犯罪线索,加强反腐机构的组织建设,同时由全国人大出台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实行宽严相济政策的决定。在鼓励民间举报方面,只要做到两条即可:一是鼓励民间实名举报,并对举报者身份严格保密,对泄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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