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对刑事和解的义务分期履行的,或者虽然完全履行但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暂缓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在承诺或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期限内完全履行刑事和解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犯罪嫌疑人履行义务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在承诺或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刑事和解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4]
参考文献:
[1] 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J] .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 2003, (1): 45.
[2] 马静华、陈斌:刑事契约一体化: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的发展趋势[ J] .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 (8): 15.
[3] 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J] .现代法学, 2001, (2): 153.
[4] 徐伟:龚佳禾代表建言:给刑事和解一个法律“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