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违法,越权无效;三是程序法定原则,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无效。
2.正当程序原则。这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扩展和深化。其主要内容有4 项:一是自己不得做自己的法官,或称利害关系回避原则,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本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自己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关系的事项时, 应当主动回避或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二是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 必须说明理由; 三是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四是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社会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时, 除说明理由和听取陈述和申辩外,还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民主参与原则。这是政治民主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 是对依法行政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进一步扩展和深化。一方面,民主参与原则要求依法行政所“依”的法不仅是良好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的,而且是按照民主程序由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制定的,是经过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另一方面,民主参与原则还要求在行政法规范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给相对人和社会公众以充分参与的机会。
4.公开透明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当一律公开。具体包括3 项内容:一是所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必须向社会公布;二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必须公开进行,包括制定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和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行为,必须公开进行;三是行政机关所产生、收集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公开,只有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可以作为例外加以保密。
5.公正公平原则。其含义主要有3 项:一是不得单方接触,即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两个以上相对人的行政裁决和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包括任何因公因私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意见,接受其证据;二是对相关因素要给予善良和足够的考虑,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处理涉及相对人利益的各种事务时,必须以善良的愿望并尽足够的注意,充分考虑各种意见和各种有利的、不利的因素;三是平等对待,即行政机关必须平等地对待各方相对人,不论是组织还是个人,不论地位多高,其法律地位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