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性使用归为“非商标意义的使用”更适当一些。
指示性使用则不同,商标的使用者使用该商标的目的在于说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于他人的商品或
(我站代写各类文章,行业内最低价格,本文来自中华代笔网http://www.51yuanchuang.cn,转载请保留此标记。)服务配套,是为了建立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因此构成商标性使用,对于是否构成侵权,则应当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混淆。因此,指示性使用是真正商标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行为。
四、总结
本文的目的在于说明商标性使用的范畴,同时理清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判断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相互独立的作用。同时,在商标侵权体系中,商标性使用实现的统一不同商标侵权类型,对合理使用本质的归纳以及处理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应当使用的标准。
注释: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01,490.
Trade mark use is that the test of trade mark use is virtually identical to a confusion test.
Dinwoodie and Janis, "Confusion Over Use: Contextualism in Trademark Law"(2007) 92 Iowa Law Review 1597.1646-1650.
孙海龙,姚建军。非商标意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知识产权报。2006(12)。
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中华代笔网,您最合适的选择,24小时专家在线为您代写各类稿件,专家手笔让您轻轻松松拿到为您量身定做的文章!24小时求稿热线:13816044755 在线QQ: 137191502 客服QQ: 1394279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