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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1/1/24 15:31:36   阅读: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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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因此本身不构成侵权。用合理使用一次认定描述性使用的性质可能产生某些偏差。因此,有学者提出,对描述性使用归为“非商标意义的使用”更适当一些。
  指示性使用则不同,商标的使用者使用该商标的目的在于说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配套,是为了建立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因此构成商标性使用,对于是否构成侵权,则应当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混淆。因此,指示性使用是真正商标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行为。
  四、总结
  本文的目的在于说明商标性使用的范畴,同时理清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判断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相互独立的作用。同时,在商标侵权体系中,商标性使用实现的统一不同商标侵权类型,对合理使用本质的归纳以及处理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应当使用的标准。
  注释: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01,490.
  Trade mark use is that the test of trade mark use is virtually identical to a confusion test.
  Dinwoodie and Janis, "Confusion Over Use: Contextualism in Trademark Law"(2007) 92 Iowa Law Review 1597.1646-1650.
  孙海龙,姚建军。非商标意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知识产权报。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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