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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坚持法制取向的行政改革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原创撰稿   发布时间:2011/4/27 10:18:35   阅读: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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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再改回来以“恢复原状”,还是因为“依法”改革具有不可逆性故而选择将错就错,都会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相形之下,试点改革不涉及法律修改,可进可退,万一不成功行政还可以依法“恢复原状”。只有当试点改革取得成功,且改革经验需要普遍推广时,才去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将通过实践检验的行政改革措施“入法”,实现行政改革成果的法定化。不难看出,先试点改革、后修改法律规定,这是实现依法推进改革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打开行政改革与依法行政二者关系之锁的一把金钥匙。
    由此可见,行政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其实呈现出多样化的对应关系。一则,那些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定授权的行政改革,主要是一个适用法律的问题,在法定框架之内采取改革措施,不会产生突破法律的问题。二则,那些依据上级授权采取的行政改革,虽然会突破法律规定,但可以通过获得有权机关的授权而解决合法性问题。
    四、  依法行政与行政改革二者之所以可以做到并行不悖,主要在于法律尽管通常会对改革程序作出比较刚性的规定,但其实体规定却富有弹性,往往为行政机关在政府职能配置、机构人员设定和运行机制设置等方面预留了一定的变通空间,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框架内自主决定或者通过上级授权等方式实行改革,以优化行政资源配置、提高行政绩效。对于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定授权的行政改革而言,主要侧重于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空间,盘活存量法律资源,积极发挥法律赋予行政的能动性;而对于依据上级授权的试点行政改革而言,则侧重于增量调整,能够通过行政改革推动法律变革,提高法律对现实需求的回应性。
    这些至少表明了两点:第一点是行政改革完全可以依法推进,依法行政不但不会捆绑行政改革的手脚,反而通过改革前的法律设定、改革中的法律实施以及试点改革后的法律修改,来为行政改革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无法律则无行政改革。第二点是行政改革与依法行政不仅可以做到并行不悖,而且改革创新精神和行政法治建设还应当齐头并进、良性互动,通过行政改革提高法律的回应性,通过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改革合乎理性,二者统一于建设服务政府与法治政府的目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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