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志强先生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观点。我跟大家稍微推荐一下刘先生,志强教授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学者,他对于人权理论尤其是近代以来中国自己的人权学说的展开有非常精湛的研究,他的一本关于罗隆基的着作已经出版了。在国内做这样的研究很不容易,因为是非常敏感。所以我在这儿向您表达敬意,我对您说的任何观点都持赞成的态度。 最后,我想补充四点想法,中心是我们如何让这个社会更加理解律师职业的价值。 首先,律师是市民社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欧洲市民社会发展的历史来说,律师起的作用至关重要。我们说市民社会,英文叫做Civil Society,其中civil的含义是文明的,它要告别野蛮。一个社会用什么东西标志着走向了文明?文明的最重要的标志是这个社会的冲突能够在法庭里面通过理性的方式获得解决,律师与检察官用专业的话语交锋,大家都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法院保持中立,判决得到尊重,这是最文明的方式。相反,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理性公正的法庭,人们只能诉诸私力或暴力,那就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所以,律师是否得到尊重和发挥其职业的功能,是区分文明与野蛮的一个标尺。 第二,律师在分割着司法权的同时,也在塑造着一个国家的司法程序,包括庭审模式。我想这里面非常重要的方面,比如说在英国,法庭程序中的律师,因为有陪审团,早期的陪审员大多不认字,所以必须要律师通过口头的程序进行表达,质疑证人,提出法律理由,而且证人必须到法庭,在法官和陪审团面前接受律师的质询,由此产生了复杂而严格的证据法体系。英美司法模式的许多特色,律师是十分重要的形成因素。 第三,律师其实也改造了一个国家的政治形态。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和法治程度,衡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是观察律师和军人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军队在政治生活中,地位越高的国家越野蛮,越低的国家越文明。与之相反,律师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越高的越文明,越低的越野蛮。 第四,律师与民意之间的关系。其实律师对整个民族文明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这个职业跟民众联系最密切,一国文化传统往往会要左右民意对律师的想象,制约律师的行为,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律师管理模式。我特别同意王才亮先生的说法,我们要努力让老百姓理解,但是理解不完全是迁就,而是主动的反向去塑造有利于我们律师执业同时也有利于这个国家国民权利保障的舆论环境。 我从22号开始一直沉浸在某种喜悦之中,用重庆话说“老子好开心噢!”重庆目前的形势,尽管整体来说还不特别乐观,我也不知道后续有什么东西,但是,我相信,改革开放三十年已经奠定了法治包括律师职业得以发展的坚实基础,包括观念和制度,包括法律业内和更广泛的社会。我坚信,这是一条不归路,重庆很难例外。我想起一个说成都人的笑话,飞机驾驶员到了成都上空,如果找不到机场,听听下面有没有麻将声就知道是不是成都。我不希望以后关于重庆出现另一种说法——飞机驾驶员找不到重庆了,找不到江北机场了,最好的办法是听听下面有没有高亢嘹亮的“红歌”声,以及律师无可奈何的叹息和呻吟声。 谢谢大家! 上一页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