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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路径分析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2/6/13 16:08:01   阅读:6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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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不断延续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就不仅仅是一种物质形态“保存”,而更体现为对那些作为传承载体的传承人的活态的保存。


  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分为自然性传承和社会性传承两种形式。所谓自然性传承,意指在无社会干预性力量的前提下,完全依赖个体行为的某种自然性的传承延续。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基本上是靠这种方式延续至今的,最典型的就是个体之间的“口传身授”。但这种方式往往因为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个体的变迁而受到极大的制约。所谓社会性传承,是指在社会某些力量介入或干预下的传承,包括立法机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等的各种行为干预和支持。它是现今民间文学艺术传承的主要方式。


  为赋予民间文学艺术鲜活和持久的生命力,也使得一些民间“绝技”后继有人,我们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弘扬。具体表现在:其一,通过社会干预性力量支持或保障自然传承活动的实现,包括采取法律、行政、财政、技术等措施,建立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和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重要和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消失,为子孙后代留下文化的基因和血脉。其二,有效保护、维护传承活动所赖以生存的特定的传统文化生态环境和社区环境,使自然传承活动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和土壤。其三,通过大众传媒、舆论等工具大力宣传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营造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传承的公众环境。同时,通过教育途径将传承活动纳入其中,使其成为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教育活动、社会知识文化发展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厘清两种保护的价值取向,完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制度针对前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之争,笔者认为,国家不能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着作权主体。因为如果国家被规定为权利主体,那么最直接的后果则是剥夺或削弱了发源地群体或民族相对独立的,也是民间文学艺术存在和发展的最重要原因的私权利益。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更不宜简单地以国家替代这些发源地群体或民族。主体之争揭示了学界对民间文学艺术公权保护与私权保护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毋庸置疑,公权保护强调的是国家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上的职责或行政保护行为,如普查、建档、研究、保存等,以及为实现这些保护行为而提供的行政、财政及技术等措施。私权保护旨在规范和调整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人的民事权利或行为,保障相关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能得以实现。虽然二者在保护对象上重叠,但本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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