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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0/4/20 16:17:52   阅读: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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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员工的主管或有关人员书面提出,报部门备案。

    三、记过:由员工所属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审核、批准,报人事部执行,并下达通知,受记过者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四、降级: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审核批准后报人事部执行。

    五、除名: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或批评:

    一、工作时间,擅自在公司推销非本公司产品者。职责所需,经批准者不在此限。

    二、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或佩带规定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八、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九、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十、对同事恶意辱骂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十一、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二、公司明文规定其它应处罚款或批评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受较大损失者。

    二、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变更作业方法,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四、一个月内受到批评超过三次者。

    五、一个月内旷工职(工)累计达二日者。

    六、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者。

    六、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一、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同类业务或在其它兼职者,或在外兼营事务,影响本公司公务者。

    二、一年中记过二次者。

    三、散播不利于公司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实际影响较轻者。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

    三、在公司内赌博者。

    四、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六、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七、一年中已降级二次者。

    八、无故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累计达十二日者。

    九、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十一、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十二、故意泄露公司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十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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