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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0/4/28 9:12:32   阅读: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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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机会一律平等,权利义务一律相一致。

  6.平衡(比例)原则。其基本含义有4 项:一是平衡地保障和规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二是平衡地设定行政权力的制约和责任;三是平衡地设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四是平衡地保障公民之间的权利和利益。

  与平衡原则紧密联系的是比例原则,也称为最小损害原则。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以最大的收益、最少的成本、最小的损害来实现行政目标,即必须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妥当、必要、相称的要求。

  7.信赖保护原则。法律的一个重要属性或特征,是可预知性, 即人们通过法律可以预知自己的什么行为会得到什么结果。人们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去做,就一定会受到法律保护,不会被追究违法责任,从而使人们具有安全感,免于恐惧。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对法律或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某项行为的正当信赖, 并基于这种信赖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 从而作出了一定的行为, 国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这种信赖应当提供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保护。信赖保护原则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既得利益, 并维护法的安定性以及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信心。当然,得到法律保护的信赖必须具有正当性。所谓正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或其创造的法律状态深信不疑,并且是善意的、没有过错的;如果信赖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原因(如错误理解或者恶意)所致,则此信赖不受保护。

  8.有效救济原则。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时,国家必须为其提供有效的补救途径。没有救济就没有行政,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不同,国的救济制度也不尽相同。在我国,这种救济主要包括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

  (三)行政法观念实现重大转变经过多年发展,我国行政法观念有了重大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4 个方面。

  1.从注重静态稳定向建立和谐社会转变。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这是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得出的重要结论和历史规律。稳定有静态的稳定和动态的稳定。静态的稳定, 是暂时的稳定,不是真正的稳定。我们所需要的稳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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