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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组织机构关系问题探讨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原创撰稿   发布时间:2011/5/17 15:51:35   阅读:3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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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关村委会登记的法规可另行制定。在有关涉及村委会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笔者建议明确村委会的职权,不能直接做出决定,应提交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应增加一款:“需要由村民承担费用或者劳务的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在修订《村委会组织法》时,在具体程序设计上要堵住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异化为新的村治权力核心的漏洞。要进一步突出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民主决策机制的权威地位,进一步把村党组织有机地嵌入到村民自治的体系中来,明确各组织的职责和权限,将各组织的行为统一到村民自治的原则中来,将村民自治的民主决策原则上升为村里治理的最高原则,村民自治的各个组织机构之间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制衡,这样,两委关系协调了,村民自治制度也得以实施。共同为实现村民自治这个目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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