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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路径分析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2/6/13 16:08:01   阅读: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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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差异,行政保护不能取代民事保护,反之亦然。简言之,行政保护是措施和手段,民事保护才具有终极目的性。


  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是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制度障碍,也是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之争的重要原因。版权法上,“作者”的身份定位经历了从普通工匠到创作天才、从个人主义到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相结合的嬗变过程。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和传承规律,决定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也是一种集体和个人并存的二元结构,与现代版权的二元主体结构具有契合性。集体主体和个人主体相结合的版权二元主体结构,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提供了权利主体构建的适当路径。具言之,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由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享有版权,另一方面,通过引进并适当改造民事代理制度中的法定代理制度就可以有效地解决权利主体的行为能力障碍问题,即由国家各级政府中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法定代理机构代表民间文学艺术群体具体行使有关民间文学艺术商业性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履行、仲裁、诉讼等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对于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部分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以及对于享有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则由其自己或其授权的他人管理或行使版权,不实行法定代理制。

 

  (四)确立科学的民间文学艺术价值评估机制,构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流转制度保障体系其一,确立科学的民间文学艺术价值评估机制。民间文学艺术价值评估的目的在于相对准确地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管理、贸易及侵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比较流行的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方法有三种。其一,成本法。成本法主要是指依据开发一项知识产权所花费的成本或者是重置一项知识产权所需要花费的成本。这种方法不反映从资产的所有和使用中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反,它只反映资产的最小价值。申言之,成本法给与知识产权所能够带来的市场收益关注不够,即它未能反映资产潜在的收益。故成本法经常适用于技术使用的萌芽期或者没有适用市场或没有获得收益的资产。其二,市场法。市场法是指无形资产通过比较在相似的市场环境下,相似资产的近期销售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差别而进行的价值评估。这种方法如果在一个活跃的市场环境中是最适宜的。但大多数无形资产的交易不够频繁,无法建立以市场为评估基础并可与其他资产比较的价值评估。由于缺乏充分竞争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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