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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0/4/20 16:17:52   阅读: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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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五、参加非法组织者。

    十六、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十七、其它违反法令、规则或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十四章福利

第六十一条: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享受意外医疗保险,其自理。

第六十二条:公司为一般员工办理意外医疗保险,其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十三条:公司可为员工临时安排住房(外地户口或市内交通不便者),员工按成本支付租金。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评定方法及额度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第十五章资遣

第六十五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对员工予以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拒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员工对所担任的工作确不能胜任,且无法在公司内部调整时。

第六十六条: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绩较低者。

    二、工作效率较低者。

    三、在公司服务时间较短,且工作能力较差者。

第六十七条: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随时通知。

    二、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十五日前通知。

    四、在公司工作在三年以上者,于二十五日前通知。

第六十八条:员工自行辞职或受处罚被除名声,不按资遣处理。

第六十九条:员工资遣,按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资。

二、在公司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二年者,发给其资遣当月的工资。

三、在公司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发给其资遣当月2倍的工资。

四、在公司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发给其资遣当月3倍的工资。

五、若因公司亏损、破产或其他意外重大事故导致不能正常经营,资遣费的发给标准依临时董事会研究制定的决定执行。


第十六章辞职

第七十条: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具“辞职申请”经主管报公司批准后,办理手续。并视需要,开给《离职证明》。

第七十一条:一般员工辞职,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请:责任人员辞职,根据职级的不同,需提前2—3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第七十二条:辞职的手续和费用结算,按公司文件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章生活与娱乐

第七十三条:公司向员工提供部分生活用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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