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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0/4/28 9:12:32   阅读: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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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是动态的、可持续的稳定。但过去我们往往比较注重静态稳定,而对动态稳定重视不够。反映在行政法上,就是过分强调严管、重罚,以罚代管,以罚代教,认为管得越多越严越能稳定,罚得越重越有效,忽视教育、疏导、激励的作用。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只能收一时之效,并不能长久,而且可能积累、激化矛盾,引起更大的不稳定。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正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也标志着行政法观念的重大转变。

  2.从单向命令型管理向双向合作型善治转变。

  传统法学观点认为,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社会关系不同,行政法是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社会关系,因此,行政法是自上而下的命令,过分依赖强制手段,忽视参与、沟通、指导、教育、激励等方面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建设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过去那种认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地位不平等的观念正在改变,平等观念越来越获得广泛认同和接受,单向命令型管理观念逐渐被双向合作善治观念所代替,公众参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激励等行政方式随之兴起。善治与管理的主要区别,在于管理主要着眼于秩序,为维护秩序往往可以不计成本,可以忽视个人自由和社会活力;而善治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进行效益分析,要求以最小的成本来实现行政目标,要求社会不仅是有秩序的,而且是有自由和活力的。

  3.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与程序并重转变。

  程序是实体的保障。不论是民主也好,还是法治也好,归根结底都必须体现为一套健全而有效的程序。程序观念淡薄,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违反程序不算违法,是小节问题,是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特点。随着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程序的重要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并在我国行政法规范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在行政行为过程中严格依照程序办事的观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

  4.从重强制轻激励向强制与激励并重转变。

  传统行政法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是采取命令、强制的办法,迫使相对人不得不服从,从而达到行政目标。但实践证明,这种传统的调整方法,不仅成本高、后遗症大,而且不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利于树立人民群众的当家做主意识,不能适应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从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的行政法观念已经逐渐从过去只重视命令、强制的方法,逐渐向综合运用多种调整方法转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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