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基础上进行,这种解决方式的延续将对中国造成极大损耗,而规范化、制度化的争端解决机制无疑能给中国,其他当事方节约成本,提供合理的心理预期。为此,中国要提高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端的意识,如一项争端通过磋商、调解程序都无法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就应当主动提起仲裁,让实践来检验仲裁程序的合理性。此外,削弱东盟方式对CAFTA争端解决机制实践的影响也同样重要。随着CAFTA的签署与实施,该区域实际已逐渐形成新的,包括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范围在内的交流圈。多元化理应成为区域制度的基本特征,新的区域制度应当是多元法律文化“同质”部分的集体表达,而不是单一法律文化的独角戏,“每一个法律文化除了一些共同的特征外,性质上都是独特的、其功能植根于每一社会法律实体的文化传统,从而潜在地或明显地影响了法律的模式和功能”,东盟方式对新制度的过度入侵无疑阻碍了新制度的功能实现。对此现象如不进行更正或弥补,CAFTA争端解决机制实践中产生的功能失衡将影响该机制的存在价值。这就需要中国在CAFTA制度构建中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态度。 五、结语 “法律制度中起作用的准则不是原则或抽象的标准。……规则是在那里,在书面上,但是书面上的规则可以常常是被置之不理。”弗里德曼用形象的话语展示了一个亘古的命题,即当制度疏离实践时,怎么办?面对如此宏大的问题,任何人都无法给出普适性的答案。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印证了这一命题存在的真实性,如何才能给该问题的解答开出一剂良方,纯粹的理论探讨可能只起隔靴搔痒的作用,期待在动态的实践中给这剂药方增添更有效的成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