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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路径分析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中华代笔网   发布时间:2012/6/13 16:08:01   阅读:6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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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集体管理,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有一半以上将会落空。


  从性质上讲,着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是信托的一种具体形式,[18]即权利人将自己作品的版权一并转让给集体管理组织。采取信托方式的最大优越性在于,集体管理组织根据着作权人的授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所管理的权利;同时,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进行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法律交涉,这对于维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及其传承人的正当权益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需要指出的是,前述的法定代理制度表面上似乎与集体管理制度相冲突。其实,法定代理制度所要解决的是权利主体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问题,集体管理制度则是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问题,两者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一样,但是二者结合起来,能相得益彰,充分保障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结 语当前,我国学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存在“综合保护模式与单一保护模式”、“直接保护模式与间接保护模式”、“着作权保护模式与特别权利保护模式”及“现行着作权模式和经有限修改的着作权模式”[19]等理论分歧,争议的焦点则集中在“特殊权利保护”与“着作权保护”这两种模式的选择上。从法理层面来分析,我国《着作权法》第6条回答了两个问题:其一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行着作权保护;其二是授权立法的问题,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或措施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条例》已纳入了国务院立法规划。诚然,即便将来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着作权保护条例,但民间文学艺术毕竟与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存在诸多不同。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也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客体,它既包含有形资产,又包括无形资产,既包括个人财产利益,也牵涉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还需要理论研究的更加深入和司法实践经验的进一步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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